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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炳哲与被执行人王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炳哲,王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张炳哲,男,1938年3月17出生,朝鲜族,吉林市丰满电厂退休工人,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桂珍,女,1947年7月10出生,汉族,水电一局丰满二五0工程退休工人,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张炳哲与王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桂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未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除工资款已被本院另案冻结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