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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沈月华与谢焕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月华,谢焕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437号原告:沈月华,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公民。委托代理人:陈如元,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焕土,男,约48岁,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月华诉被告谢焕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月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本院依法收取187.50元,由原告沈月华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