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8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山东盛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丁轩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盛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轩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8321号原告山东盛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法定代表人张少海。委托代理人洪桂彬,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丽南,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轩,男,1972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曹海伟,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盛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被告已另行分别提出了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而该案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蔡 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嘉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