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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谢民一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朱庆杨与陈玉宏、洪杰、朱庆祥、李广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杨,陈玉宏,洪杰,朱庆祥,李广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谢民一初字第00315号原告:朱庆杨,男,194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新塘村新塘西村民组,身份证号码340404194904161012。委托代理人:薛章金,男,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村散户61号,身份证号码340405194902010014被告:陈玉宏,男,汉族,40岁,淮南矿业集团救护大队工人,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新华二村14号楼1层1户;委托代理人:王淮灵,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杰,男,45岁,汉族,凯盛重工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新华二村11号楼1单元32号。被告:朱庆祥,男,57岁,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平山村李油坊村民组。被告:李广源,男,42岁,汉族,安徽第四地质勘探队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勘建村5号楼2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杨与被告陈玉宏、洪杰、朱庆祥、李广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庆杨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庆杨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庆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朱庆杨负担。审 判 长  孟凡华人民陪审员  柏松桦人民陪审员  宋亚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