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玉柱、侯玉振、谢凯、常红、宋玉侠、孙宪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刘玉柱,侯玉振,谢凯,常红,宋玉侠,孙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75号。负责人:姜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刘玉柱,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侯玉振,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谢凯,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常红,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系谢凯之妻。被执行人:宋玉侠,男,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孙宪清,女,195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玉柱、侯玉振、谢凯、常红、宋玉侠、孙宪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1年8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刘玉柱银行存款19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27日申请恢复执行,2012年6月28日扣划被执行人侯玉振银行存款25000元。2012年7月16日被执行人刘玉柱自动还款5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审 判 员 姜洪波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