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知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12)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金星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慈溪市金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知初字第104号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A7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709793-X法定代表人:陈小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文泽,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雨东,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金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22号新时代大厦5楼。组织机构代码:78042687-X法定代表人:罗红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金星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文琼审 判 员 王传亭人民陪审员 方 成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