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蒙民一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斌与张艳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斌,张艳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蒙民一初字第1122号原告卢斌,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张艳弟,男,43岁,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斌诉被告张艳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斌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调解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振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