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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3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柯开和、柯志红与林福英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开和,柯志红,林福英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3196号原告柯开和,男,193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柯志红,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林福英,女,194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开和、柯志红与被告林福英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开和、柯志红于2012年7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开和、柯志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明添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芳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