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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民一初字第117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1172-2号原告韩某,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现住栖霞市。委托代理人马某,栖霞市翠屏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已调解结案,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位于栖霞市南岩子口工业园服装厂内的26台缝纫机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的(2012)栖民一初字第1172-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的位于栖霞市南岩子口工业园服装厂内的26台缝纫机的查封。审判员  杨林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