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民一初字第117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1172-2号原告韩某,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现住栖霞市。委托代理人马某,栖霞市翠屏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已调解结案,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位于栖霞市南岩子口工业园服装厂内的26台缝纫机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的(2012)栖民一初字第1172-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的位于栖霞市南岩子口工业园服装厂内的26台缝纫机的查封。审判员 杨林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