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知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朱定湖、朱远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朱定湖,朱远超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知初字第72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定湖,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附海定湖好又多食品超市业主,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朱远超,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侵权行为发生时慈溪市附海定湖好又多食品超市实际经营者,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定湖、朱远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文琼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人民陪审员 卢柯权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