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民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王修成与高云根、陈能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修成;高云根;陈能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王修成。委托代理人:孙定海。被告:高云根。被告:陈能康。原告王修成诉被告高云根、陈能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8日向被告陈能康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屠国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任高翔、人民陪审员马学凯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修成及委托代理人孙定海、被告陈能康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高云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修成及委托代理人孙定海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高云根、陈能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期间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高云根雇佣原告翻建被告陈能康的房屋,2010年5月6日原告在翻建该房屋时不慎从高处摔下,造成身体多处严重受伤。2011年6月8日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之伤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时限120天、营养时限90天。事故发生后高云根支付医疗费等30800元。故诉请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6015.57元。被告高云根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称,2011年4月30原告与被告就本起事故达成协议,约定:高云根支付给原告前期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复查费等共计30800元;双方就本次事故一次性解决完,今后再无纠葛,不得反悔。故被告已无赔偿义务。被告陈能康辩称,被告是老房子翻修,让高云根来修,当时被告要求跟高云根签定协议,但是高云根说不用写了。事故发生时,被告和高云根均不在场,原告可能是自己滑了一下跌下来受伤的。被告根本没有看见过原告,被告是与包工头高云根之间有关系,跟原告根本没有任何关系。经审理查明,被告高云根在承包了被告陈能康的房屋翻修工程后,雇佣了原告王修成等人进行施工。2010年5月6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王修成不慎从高处摔落,身体多处受伤。原告在伤后被送至绍兴县中心医院门诊住院治疗,共住院,共住院28天,花去医疗费31132.31元。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之伤构成玖级伤残、护理时限伤后120天、营养时限伤后90天。2011年4月30日原告及其代理人孙定海与被告高云根签署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高云根支付给原告王修成前期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复查费等共计人民币30800元;双方就本次事故为一次性解决,今后再无纠葛,不得反悔。被告高云根按照该协议已支付30800元给原告王修成。2011年11月1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上述协议被驳回,该判决已生效。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入出院记录、住院费发票、费用清单、医疗诊断证明书、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鉴定费发票、(2011)绍民初字第3922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农村村民建房,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范畴。原告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高云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因原告与被告高云根已达成协议,约定此事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纠葛,故本案中被告高云根不应再承担责任。对于发包人陈能康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对村镇建筑工匠按照规定承担村民住宅建设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由“必须取得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修改为“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该条款是对村镇建筑工匠资质作出的特别解释。根据该条款,被告陈能康按照农村习惯将其自有房屋建造的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和从业经验的被告高云根符合相关规定,故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陈能康不负赔偿责任。被告高云根、陈能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修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骆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