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原深圳信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江彬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江彬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05号原告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原名深圳信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DAVIDMINOL,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国利,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明,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彬彬,住址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 劲 锋人民陪审员 武 农人民陪审员 胡 卫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鸣(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