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5338元案件款,并承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定平审 判 员 万 林代理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