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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5338元案件款,并承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定平审 判 员  万 林代理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