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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立民终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智劳与姚往锅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往锅,王智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立民终字第00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往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智劳。上诉人姚往锅与被上诉人王智劳合伙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2)未民宫初字第00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7年协商承建汉阳陵餐厅项目,被上诉人王智劳全家操纵项目工程造成上诉人投资款血本无归,卖掉西安房产还债返回原籍躲债。上诉人在西安无居住地,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管辖,上诉人不服,请求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往锅住所地经本院再次核实,姚往锅其一直居住于西安市海荣名城42号楼2单元1057室,直至2012年5月份才变更为李彩琴居住。故姚往锅的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海荣名城42号楼2单元1057室,属于西安市未央区管辖,原审法院裁定其有管辖权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地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