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87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黄仲新与黄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仲新,黄建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877-3号原告:黄仲新,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代理人:邱永海,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清,男,195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黄仲新诉被告黄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仲新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仲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仲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3320元,由原告黄仲新负担。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燕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