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龙新执行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20-07-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陈友清、陈林波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陈友清;陈林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新执行字第21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中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85872240-9。 代表人游文南,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万聪,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陈友清,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被执行人陈林波,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友清、陈林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龙新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友清、陈林波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940.15元、利息9600.16元及自2011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执行中,经查,龙岩市公安局扣押被执行人陈友清金条10条(重5千克)及人民币542977元,并冻结被执行人陈林波名下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谢洋村××交易城××期(阳光都汇商住小区)阳泉楼17-1号店面一间(冻结期限为无期限)。因被执行人陈友清涉嫌集资诈骗,龙岩市检察院于2010年4月6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友清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金条10条,重5千克及人民币542977元属赃款,发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陈友清犯罪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后,陈友清提起上诉,2012年2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金条及现金属赃款已被判决发还被害人,店面已被龙岩市公安局冻结,上述财产均不能处理。 执行中,本院还向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1)龙新执行字第21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进 审判员 娄 书 中 审判员 蓝 大 川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爱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