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侠诉被告陕西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侠,陕西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401号原告:李明侠,女,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彤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南海,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侠诉被告陕西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李明侠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