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立民终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牛长山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长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立民终字第0017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牛长山。上诉人牛长山诉赵小艳侵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立初字第00003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其经营的运输车辆证件齐全,按规定交纳了强制保险,不计免赔的第三者商业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了责任事故认定书,虽然临潼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赔偿赵小艳四万两千余元。之前上诉人已支付了两万一千余元,仅欠两万一千余元。但赵小艳却向临潼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使上诉人五十余万的营运车辆被保全。由于赵小艳的恶意保全,造成上诉人近二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赵小艳的恶意保全行为,已构成对上诉人的侵权。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赵小艳诉牛长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原审法院依据赵小艳的申请对牛长山的营运车辆进行了财产诉讼保全。本案上诉人牛长山起诉赵小艳以恶意诉讼保全侵权纠纷一案,由于赵小艳诉牛长山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尚未审结,是否侵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案本院审查期间,赵小艳诉牛长山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审已审结,并已生效。故上诉人具有诉权,上诉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2)临民立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