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同付诉被告程小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赵某,男,1986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关防乡东瓦池村。被告程某,女,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关防乡东瓦池村。原告赵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在涉县民政局已协议离婚,原告赵某于2012年7月23日下午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