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985号原告田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惠霜审判员 孙维刚审判员 谭志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