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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黄奋红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4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军路、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罗央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赌博事实2004年5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黄某伙同陈某、胡某1、龚某、徐某、翁某、郑某、陈某(均已判刑)及蒋某、马某、王某、姚某、范某、“小伍子”、郑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慈溪市横河镇梅园村胡某2家、童家岙村潘某家、东畈村王某家开设赌场,以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黄某负责赌场的整体事宜,陈某等人分别负责招徕赌客、坐桌角吃配和抽头、看管赌场、接送赌客等事宜。期间,该赌场合计抽头人民币10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黄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2、潘某、王某、孙某、胡某3的证言、同案犯陈某、陈某、郑某、胡某1、翁某、马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故意伤害事实2004年5月15日,被告人黄某得悉杨某2意欲到其开设的赌场来参股分红,遂与陈某、郑某及范某、马某、胡某1和其他赌场有股份的人、护场子的人,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川宾馆417房间内商量,约定与杨某2谈判,如谈判不成即殴打杨某2,并签订协议。当晚22时,被告人黄某伙同陈某、郑某、陈某及范某、“小伍子”、“干男”(另案处理)等看管赌场的人和马某、胡某1等在赌场有股份的人至浒山街道协作宾馆。杨某2已纠集邹某、朱某二人在此等候。因被告人黄某及陈某、胡某1等人与杨某2谈判未果,被告人黄某及范某、胡某1等人持“枪”威逼并动手殴打杨某2、邹某、朱某,陈某、郑某等人采用椅子、烟灰缸砸、拳头打等方法参与殴打杨某2、邹某、朱某,“小伍子”、“干男”等人持刀追砍杨某2,造成杨某2、邹某、朱某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杨某2被人打伤致胸7脊髓完全离断伴截瘫,大小便失禁,此伤构成重伤;左开放性血气胸,左下肺裂伤,予肺叶修补,此伤构成重伤。2011年9月26日,被告人黄某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黄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1830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2、邹某、朱某的陈述、证人杨某1、张某、徐某的证言、同案犯陈某、郑某、胡某1等人的供述、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病历资料、活体损伤检验报告、被告人黄某等人签订的协议、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清网逃犯投案自首情况证明及被告人黄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还伙同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还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又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人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从轻处罚。辩护人罗央芬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院。)二、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陈红凯人民陪审员  奕元龙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