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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高小涛与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小涛;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256号原告高小涛,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小萍,女。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瑞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涛与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小涛于2012年7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代理审判员  成 荔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