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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胡建国与胡仁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国,胡仁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546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国,农民。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仁才,农民。本院在执行胡建国与胡仁才(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建国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胡仁才尚欠申请执行人胡建国借款110000元及相应利息、为实现债权支出费用5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16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5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熠(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