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民初字第29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楼志海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诸暨市营销服务部、沈永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志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诸暨市营销服务部,沈永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2929号原告:楼志海,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幼萍,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诸暨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永乐路127—15号。负责人:孙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茹国利,系公司员工。被告:沈永飞,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仙居县人,住浙江省仙居县。现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永福路6号4一6号。负责人:陈杏清,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迪龙,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志海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诸暨市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被告沈永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申请对原告楼志海的伤残等级、误工、护理时间进行重新鉴定,致本案一时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许诸德审 判 员 杨秀丽人民陪审员 周苗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汝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