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连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翁碧梅与吴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碧梅,吴明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连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翁碧梅,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吴明福,男,39岁,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碧梅与被告吴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琴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自愿与被告自行解决借贷纠纷,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碧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香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