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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连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翁碧梅与吴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碧梅,吴明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连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翁碧梅,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吴明福,男,39岁,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碧梅与被告吴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琴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自愿与被告自行解决借贷纠纷,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碧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香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