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陈雅金、林某普寻衅滋事、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雅金;林某普
案由
寻衅滋事;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雅金,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陆丰市。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1年1月因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2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普,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出租掘土机,户籍:陆丰市,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2年2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2)第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雅金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林某普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雅金、林某普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雅金、林某普与朋友何某华、林某3、林某光、林某1、林某2等人,于2012年2月17日晚上9时许,一起到本市东海镇盛世皇朝俱乐部四楼802号房喝酒唱歌。当晚11时许,被告人林某普对盛世皇朝俱乐部的服务不满,无事生非进行闹事,并动手砸打水果盘、啤酒瓶。被告人陈雅金见状,便叫人送来手枪,被告人陈雅金拿到手枪后,对着房内的玻璃几桌、墙壁等处连开数枪。俱乐部行政总监沈某闻讯,赶到802号房查看时,被告人陈雅金又当着沈某的面,向地板等处连开数枪,致802号房里的玻璃几桌、电视玻璃护罩、贴墙玻璃等多处损坏。之后,被告人陈雅金、林某普等人离开802号房,在四楼楼梯口地方,被告人陈雅金再次对着地板开枪,在消费者及管理服务人员当中造成混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尔后,被告人陈雅金、林某普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核价,盛世皇朝俱乐部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3136元。案发后,被告人陈雅金、林某普一方与盛世皇朝俱乐部一方已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陈雅金、林某普一方赔偿盛世皇朝俱乐部一方人民币40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雅金、林某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陈雅金的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对被告人陈雅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雅金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雅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雅金、林某普与朋友何某华、林某1、林某2等人一起到本市东海镇盛世皇朝俱乐部四楼802号房喝酒唱歌。当晚11时许,被告人林某普对盛世皇朝俱乐部的服务不满,便无事生非,动手砸打房内的水果盘、啤酒瓶。被告人陈雅金见状,叫人送来手枪,持枪对着房内的玻璃几桌、墙壁等处开枪。当俱乐部行政总监沈某前来查看时,被告人陈雅金又向地板等处开枪,致802号房里的钢化玻璃桌面、电视玻璃护罩、贴墙玻璃拼镜等物品被损坏。在被告人陈雅金、林某普等人离开802号房,经四楼通道及楼梯口处时,被告人陈雅金再次对着玻璃墙和地板开枪,造成现场一片混乱。尔后,被告人陈雅金、林某普逃离现场。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鉴:被陈雅金、林某普损坏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36元。案发后,被告人陈雅金、林某普的亲属于2012年3月8日与盛世皇朝俱乐部一方已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陈雅金、林某普一方赔偿盛世皇朝俱乐部人民币4000元。陆丰盛世皇朝俱乐部要求不再追究陈雅金、林某普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陆丰市公安局陆公(刑)勘[2012]1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平面图。证实:位于陆丰市东海镇盛世皇朝酒吧4楼802房里,现场勘查时制作现场图1张,照相1套,提取弹壳十二枚,弹头一枚,带血卫生纸一团,红色袋子一个。2、陆丰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盛世皇朝俱乐部802房门口走廊及相关位置视频录像资料移动U盘一个。3、2012年2月18日凌晨陆丰盛世皇朝俱乐部录像截图。4、汕尾市公安局关于陆丰市盛世皇朝俱乐部录像资料变换储存介质的说明。证实:陆丰市盛世皇朝俱乐部提供2012年2月18日该俱乐部的录像资料用U盘储存,由汕尾市公安局转换为光盘储存。5、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鉴[2012]18号《关于钢化玻璃、玻璃杯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果:被毁坏的钢化玻璃桌面、电视玻璃护罩、贴墙玻璃拼镜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36元。6、陆丰盛世皇朝俱乐部与陈雅金、林某普的家属签订的《赔偿和解协议书》,由陈雅金、林某普的家属一次性赔偿陆丰盛世皇朝俱乐部人民币4000元,陆丰盛世皇朝俱乐部要求不再追究陈雅金、林某普的刑事责任。7、陆丰盛世皇朝俱乐部收到陈雅金、林某普损坏其财物的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的《收据》。8、陆丰市公安局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陈雅金于2008年4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被抓获。9、陆丰市人民法院(2008)陆法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雅金于2008年4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10、陈某雄(陆丰盛世帝豪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报案陈述:2012年2月18日凌晨0时左右,我在盛世皇朝俱乐部四楼吧台听到五、六声枪响,一些服务员跑来吧台说802房有人开枪,我即打电话给保安去看发生什么事。接着又听到二声枪声,当我上五楼时又听到三声枪声,尔后我即报警。11、证人杨某1的证言:2012年2月18日凌晨0时14分时,楼面经理杨某彪打电话说四楼802房内有人开枪。我与沈某总监一起下四楼,沈某走进802房,陈某雄总经理叫我到其房间问情况,我说不清楚,我呆了十几分钟后又下四楼,这时802房已没人,房间内二张桌子台面被打碎,电视机的保护玻璃被打破二块,墙纸破了几个洞,还有一些杯子和盘子被打碎。12、证人沈某的证言:2012年2月17日晚9时许,我答应一楼部长送给802房客人两盘水果后,于10时许,到802房向客人打招呼时,与他们喝了一、两杯酒后,林某普要求再送两盘甘蔗,我交代服务员后就回自己的房间。18日凌晨0时许,服务员报告802房有人开枪,我与保安马上到802房看情况,一进802房,见地板上撒着许多玻璃碎,有几个小姐跑出802房。有一男子(手里拿着一把枪)站起来用枪对地板开了三枪,尔后将枪插在腰上。在场的其他人劝开那男子,并扶其离开802房。在四楼的梯口,那持枪男子对墙壁玻璃开了三枪。尔后才离开。802房的水果盘、茶几玻璃及一些服务器具被打碎。同年3月8日,经调解,俱乐部与林某普及开枪男子(陈雅金)的亲属签了《赔偿和解协议书》,他们一次性赔偿俱乐部损失人民币4000元。经照片辨认:指认9号照片(陈雅金)就是在802房及四楼梯口开枪的男子。13、证人谢某1的证言:2012年2月18日凌晨0时左右,我听到楼下有“砰、砰”几声响声,在五楼电梯口,见杨总向沈总(沈某)汇报四楼802房有人开枪。我和沈总到四楼802房,房内发出“砰、砰、砰”三声枪声,我们便跑出来,接着从802房内还走出二名男子,走在后面的男子手持一支手枪,在四楼电梯口,有人喊“某金是自己人什么事开枪”,持枪男子说被沈总过份。当那二男子走下楼梯时,持枪男子朝楼梯地面开了一枪,在楼梯拐弯角时,又有三声枪响。经照片辨认:指认6号照片(陈雅金)就是当时从802房走出来并在楼梯开枪的男子。14、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2年2月17日夜,有一伙人在盛世皇朝俱乐部四楼802房喝酒.当晚11时许,那伙人要求送水果拼盘,“DJ公主”说要请示老总,那伙人不高兴就砸水果盘。约过20分钟,我要进去服务时,里面有人砸一酒瓶出来(碎了一地)。到18日凌晨0时许,我听有人在802房里开了三枪,“DJ公主”跑出来,沈总(沈某)过来了解情况,刚进802房,那伙人就围住沈某,抓住沈总的衣领,我退出来后,听里面又响了四枪。那伙人出来时(其中穿花衬衣的男子将一把手枪插在裤腰带上)。在四楼楼梯又开了几枪,尔后离去。经照片辨认:指认2号(林某普)、11号(陈雅金)是当晚在802房出来的人,其中11号男子是往腰间插枪的人。15、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2年2月17日晚7时许,盛世皇朝俱乐部四楼802房有五名男子来消费(喝酒唱歌),尔后又来了六、七名男子,还叫了四名小姐。当晚10时左右,顾客吃完甘蔗后要求再送,我说不是送了吗,顾客就大声说“关你屁事”。当再次送来甘蔗后,他们吃完又叫我送甘蔗,我说要请示管理人员。后来沈总来802房跟一顾客走出房间谈话,当我到吧台叫送甘蔗回802房时,有一个果盘被砸烂,那些顾客的表情很凶。到18日凌晨0时左右,其中一男子打电话,没一会,有一名男子来到802房,从衣袋拿出一个纸皮袋子,在纸皮袋拿出一支手枪和一个弹匣交给那名打电话的男子,不一会,那打电话的男子就朝台面连开三枪,二张台面玻璃被打碎。我跑出来后又听到802房传来枪声。没一会,那些人大摇大摆走出来,在楼梯又传来几声枪响。经照片辨认:指认3号照片(林某普)是在802房的其中一名男子;9号照片(陈雅金)就是在802房开枪的男子。16、证人王某的证言:2012年2月17日晚8时许,我们在盛世皇朝俱乐部四楼802房陪客人喝酒,9时30分许,有一客人喝醉酒就开始乱摔东西,10时30分许,有二名男青年过来找802房的顾客,其中一名男青年从口袋拿出一支手枪给房间里一名穿花衬衣的男青年,那穿花衬衣的男青年接过枪看了几眼,又把枪还给那名送枪的男青年,那二名男青年拿枪后就走了。11时许,那名拿枪的男青年自己一个人返回802房,从纸袋拿出一支枪递给那穿花衬衣的男青年。那穿花衬衣的男青年不知为什么就开枪。沈总进来时,那开枪的男青年就去推沈总,房间里的其他顾客将其劝开,我和其他陪酒的女子趁机跑出房间,尔后802房又“砰、砰”响了二声。经照片辨认:指认2号照片(林某普)就是案发当晚在802房内砸东西的男客人;11号照片(陈雅金)就是案发当晚在802房内开枪的男客人。17、证人杨某2的证言:2012年2月17日晚8时许,我与雪儿等到802房为客人倒酒,当时里面有四名年龄较大的男子,尔后又来了四、五名青年男子。晚上10时多,有一年龄较大的男子将桌上的水果盘丢到地上。当晚11时多,有一青年男子拿出一把枪递给一穿花衬衣男子,穿花衬衣男子看了一下又返还给那青年男子。到18日凌晨0时,穿花衬衣男子拿出一把枪对着桌上的啤酒瓶开了二枪,对着茶几开了一枪,啤酒瓶和茶几都被打碎,我和四名同事躲到一边,其中一位同事的脚被玻璃划破流血。当俱乐部的沈总来时,我们便跑出来,尔后802房又有二声枪响。18、证人闵某的证言:2012年2月17日晚9时许,我和几位姐妹到802房坐台,当时约有10名男子。几分钟后,当我从卫生间出来时,见一名男子拿一把手枪给一名穿花衬衣男子。尔后,那些人吃完甘蔗又要送甘蔗,连续几次,接着一名男子将空果盘的架子、酒杯、酒瓶砸破。到18日凌晨0时左右,一名男子进入802房将一纸皮袋递给穿花衬衣的男子,穿花衬衣的男子接过枪后朝台面玻璃开了几枪,这时,俱乐部沈总进来,开枪男子要殴打沈总时被劝开,我们姐妹几个跑出来后,房内又有几声枪响。经照片辨认:指认5号照片(陈雅金)就是在802房开枪的男子;10号照片(林某普)就是砸水果盘、酒瓶的男子。19、证人谢某2的证言:2012年2月17日晚上9时多,我到盛世皇朝俱乐部802房陪几位客人喝酒,当晚10点多钟,有另二位男子来到802房,一会儿就走了。11时多,他们又回到802房,其中一位男青年提着一个纸袋,将袋递给坐在玻璃桌中间沙发的客人,那客人从袋子里掏出一把手枪并开枪,俱乐部的沈总进来时,被开枪的人推倒在沙发上,我们几位小姐便跑出来。20、证人张某的证言:2012年2月17日晚上9时左右,我和几位同事在盛世皇朝俱乐部802房陪客人喝酒。10点多时,有二位年轻男子来到802房,过一会就走了。当晚11时多,那二位年轻男子又回来,其中高个子年青年从其提的纸袋掏出一把枪给一位男客人,那位客人接过枪后,朝桌子上的啤酒瓶开了一枪,然后朝玻璃桌开枪。当俱乐部一位又高又瘦的人进来时,被开枪的男子推倒在沙发上,我们几位小姐便跑出来。21、证人杨某3的证言:2012年2月17日晚上10时20分,我到盛世皇朝俱乐部802房坐台,顾客老是叫服务员送甘蔗,其中一名顾客砸了果盘、酒杯、啤酒瓶。到18日凌晨0时许,有一男子到802房内,拿用纸皮包着的一支手枪交给一名男子,该男子接过枪后就朝台面玻璃开了几枪,当俱乐部有一位管理人员进来时,被持枪男子掐住脖子,在场的其他男子将其劝开,我们姐妹见状出来,尔后又听到房内连续发出“砰、砰”几声枪响。经照片辨认:指认2号照片(林某普)就是当时砸水果盘、酒杯、啤酒瓶的男子;6号照片(陈雅金)就是在802房开枪的男子。22、证人林某1的证言:2012年2月17日晚上7时许,林某普请我和林某光、林某2、某华等人到盛世皇朝俱乐部四楼一房间唱歌,尔后,陆续有人来,也有叫来几位小姐,期间俱乐部有送二次甘蔗,至晚上10时许,我和林某2、林某光先离开俱乐部。23、证人林某2的证言:2012年2月17日晚上7时许,林某普请我和林某光、林某1、某华等人到盛世皇朝俱乐部四楼一房间唱歌、喝酒。尔后陆续有多名男子进出该房,至晚上10时许,我和林某光、林某1等人先离开俱乐部。24、被告人陈雅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2年2月17日晚8点多钟,林某普和何某华,驾驶一辆丰田吉普车到我家载我一起到盛世皇朝俱乐部一房间喝酒。房间里有五、六名男子和二、三名小姐,林某普又叫来二、三名小姐。我们喝了很多啤酒后,林某普因对服务不满,用玻璃瓶砸电视机并说:“砸”,接着坐在靠厕所一侧沙发的青年男子拿着枪朝靠近门一侧的玻璃桌连开几枪,之后林某普叫我们走,还将枪拿给我,我接过枪就和林某普、何某华一起从房间出来,走到楼梯时,我手里的枪不知什么原因响了二、三声。尔后我们坐上丰田吉普车回家。在车上,林某普将枪拿回去。庭审时,被告人陈雅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供认案发当晚其有开枪。经照片辨认:指认2号照片(何某华)就是林某普的司机。24、被告人林某普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2年2月17日晚8时30分许,我和林某3、林某光、林某1、何某华在盛世皇朝俱乐部四楼802房喝酒,还有一些我不认识的人进出。10时许何某华叫陈雅金过来喝酒。11时30分许,沈某过来打招呼时,陈雅金和沈某发生矛盾,陈雅金便拿手枪打烂玻璃桌和打在地上。我们离开802房后,陈雅金在四楼通道上又开枪,尔后,我们就离开俱乐部回家。庭审时,被告人林某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供认其因不满俱乐部的服务,砸水果盘、啤酒瓶等物品。经照片辨认:指认2号照片就是何某华。25、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陈雅金的出生时间为:1982年3月28日。26、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林某普的出生时间为:1965年3月22日。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雅金、林某普竟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雅金同时又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对被告人陈雅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雅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视庭审时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案发后,二被告人的亲属与盛世皇朝俱乐部已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书》,已赔偿盛世皇朝俱乐部的损失,并得到盛世皇朝俱乐部的谅解,依法可予酌情处理。被告人陈雅金犯寻衅滋事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寻衅滋事一次;2、持械;3、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4、取得被害人的谅解;5、累犯;6、自愿认罪。被告人林某普犯寻衅滋事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寻衅滋事一次;2、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取得被害人的谅解;4、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雅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总和刑期一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止。)二、被告人林某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2012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声尧审判员 陈壮雄审判员 邱路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