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徐翠玲、翟培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徐翠玲,翟培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549号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壹通国际****室。负责人:孔凡申,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大明,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徐翠玲,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翟培松,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告徐翠玲、被告翟培松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元,由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鹏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