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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6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米兆国与宁津县宏鑫运输有限公司、王永顺、杨万营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米兆国,宁津县宏鑫运输有限公司,王永顺,杨万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673-2号原告:米兆国,男,回族,住齐河县。被告:宁津县宏鑫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永顺,男,汉族,住宁津县。被告:杨万营,男,汉族,住宁津县。原告米兆国与被告宁津县宏鑫运输有限公司、王永顺、杨万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米兆国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宁津县宏鑫运输有限公司、王永顺、杨万营的存款。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宁津县宏鑫运输有限公司、王永顺、杨万营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津县支行的存款858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