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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淮南市凤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凤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行政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淮南市凤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毕新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冰,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恩泉,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马和平,该区副区长。委托代理人王献超,该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苏永利,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怀西,该镇政府工作人员。第三人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董众兵,该管委会第一主任。委托代理人苏干华,该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波,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南市凤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仙科技公司)因被告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潘集区政府)、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煤化工管委会)土地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后,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告潘集区政府、祁集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第三人煤化工管委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凤仙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桂冰、刘恩泉,被告潘集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献超、李绪备,被告祁集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怀西,第三人煤化工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苏干华、许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集区政府的法定代表人马和平、祁集镇政府的法定代表人苏永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凤仙科技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凤仙科技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凤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凤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戎审 判 员  王雅琼人民陪审员  缪新英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富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