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48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费佳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费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825号罪犯费佳,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攀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费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起于2009年2月15日至于2013年8月14日。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攀刑终字第13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6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费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8分;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该罪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费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假释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费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默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