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江阴丰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丰科直驱科技有限公司、王志海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阴丰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丰科直驱科技有限公司;王志海;吴汉东;叶云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江阴丰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本明。委托代理人:王建龙。委托代理人:崔西志。被告:杭州丰科直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云岳。委托代理人:童晓英。被告:王志海。被告:吴汉东。被告:叶云岳。委托代理人:童晓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丰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丰科直驱科技有限公司、王志海、吴汉东、叶云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丰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丰科直驱科技有限公司、王志海、吴汉东、叶云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江阴丰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阴丰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丰科直驱科技有限公司、王志海、吴汉东、叶云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92元减半收取4646元,由江阴丰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容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