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649号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彩英。委托代理人:黄玉弟。被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建荣。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83元,减半收取3842元,保全费2670元,共计65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林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