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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牛琳与姚建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琳,姚建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336号原告:牛琳。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建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冯江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琳诉被告姚建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琳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姚建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计2035元,由原告牛琳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宇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