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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民一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彭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717号原告彭某甲。被告彭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于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珍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