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来建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来建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杭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伟成。委托代理人:马国庆。被告:来建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来建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