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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合刑初字第00059号公诉机关合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现年46岁,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该王2010年3月起以紫光村党支部支部委员身份主持紫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工作,2011年5月起以紫光村党支部副书记身份主持紫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工作,2011年12月至今以紫光村党支部书记身份主持紫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工作。2012年2月2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诉字(2012)第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被告人王某从该村帐中以给全村红提葡萄种植户发放苗木补助款的名义,采取伪造补贴发放名单、虚报冒领的手段,从“千企千村”专项款中报出44440元,其中4800元发放给红提葡萄示范园种植户,余款39640元被其侵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票据等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不持异议,辩称自己虚报冒领补助款属实,但没有分文据为己有,所领补助款全部用于村上的巷道铺筑,请求法庭考虑到他本人这两年为村上引资所做出的贡献,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从2010年3月起以紫光村党支部支部委员身份主持紫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工作,2011年5月起以紫光村党支部副书记身份主持紫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工作。2010年11月份,合阳县路井镇政府号召各村种植红提葡萄,并提供优质苗木。被告人王某为了提高村民种植红提葡萄的积极性,决定由村上给购买苗木的村民每株补贴1元钱,并让村上联队会计杨某某甲制定了补贴花名册。随后因政策变化,被告人王某决定只给在红提葡萄示范园的村民每株补贴1元钱,安排杨某某甲把原来制定的补贴发放花名册找人签名。杨某某甲即与杨某某在该花名册上代签了原来拟发放补贴村民姓名,并将该花名册交给被告人王某。王某遂以该花名册做附件在路井镇“千企千村”专项资金账户中报出44440元,只将其中4800元发放给王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等十户村民,剩余39640元被其据为己有后于2011年7月27日垫付了大荔县太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某某为该村巷道铺筑工程款。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案件线索来源证明本案系群众举报后被检察机关侦破。2、中共合阳县路井镇委员会关于被告人王某任职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2010年3月起至2011年11月主持紫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工作,2011年12月至今任紫光村党支部书记。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11月份,合阳县路井镇政府号召各村种植红提葡萄,并提供优质苗木。他决定由村上给购买苗木的村民每株补贴1元钱,并让村上联队会计杨某某甲制表。随后因政策变化,他决定只给在红提葡萄示范园的村民每株补贴1元钱,安排杨某某甲把原来制定的补贴发放表找人签名。随后杨某某甲将该表交给了他。他想给自己多报点钱,就用该表做附件在路井镇“千企千村”专项资金账户中报出44440元,将其中4800元发放给王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等村民,剩余39640元因村上急需钱就垫付了薛某某为紫光村巷道铺筑的工程款。4、证人杨某某甲系紫光村联队会计,证明了村支书王某安排他造红提葡萄补助花名册、并让他找人代签村民姓名的过程,并证明给红提葡萄示范园的十户村民发放苗木补助4800元;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等村民的书面证明证实共领取苗木补助款共计4800元;证人薛某某的证言与王某出具的欠条证实截止2011年3月22日,紫光村尚欠薛某某巷道硬化工程款25.5万元,随后王某先后付款五次,其中2011年7月27日付款4万元,截止2012年2月24日尚欠工程款15万元。5、紫光村账务复印件、伪造的苗木补助花名册、王某领取红提葡萄苗木补助款条据与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某甲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同时证明了补助款是从“千企千村”专项资金账户报出。6、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路井镇紫光村收据证明已将被告人王某涉案款收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主持紫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工作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扶贫、优抚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其职务之便,采取伪造补贴发放花名册等虚报冒领之手段,将国家专项资金3964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但考虑到被告人王某将所贪污款项全部用于村上工程建设上,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屈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占虎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灵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