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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横法执字第0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石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130-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曹某某(2012)横民初字第0008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石某某、曹某某偿还申请人刘某某贷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已付利息6000元)。由被执行人石某某、曹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70元、申请执行费185元。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石某某、曹某某于2012年7月23日兑现了全部案款,申请人刘某某于当日收到了此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拓福成审判员  雷祥涛审判员  李淑英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浩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