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惠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880号原告惠某。被告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晓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