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德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德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金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马德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六金民二初字第05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德昌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德昌银行存款1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