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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德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德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金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马德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六金民二初字第05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德昌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德昌银行存款1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