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23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239号原告袁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