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志康与宁波芙蓉花山里人家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康,宁波芙蓉花山里人家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康,农民:其他。被执行人:宁波芙蓉花山里人家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王珍丽。本院在执行王志康与宁波芙蓉花山里人家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2012)甬慈执民字第590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5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