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苟素娥与石升云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苟素娥;石升云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127号原告:苟素娥,女,1939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石升云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苟素娥与被告石升云赡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苟素娥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被告自婚后一直不履行赡养义务,并且经常酒后打骂原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年负担赡养费500元并负担我的医疗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石升云辩称,我以前一直履行赡养义务,今后也同意履行,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石升云自2012年开始,每年负担原告苟素娥赡养费5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石升云自2012年开始凭正式票据负担原告苟素娥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苟素娥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雅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