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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宋国民与高爱军、唐山市丰润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国民;高爱军;唐山市丰润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583号原告宋国民,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克敏,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爱军,司机。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铁民楼。负责人李耀杰。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大街**。法定代表人李耀杰,局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西山道**负责人杨国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晓蕾。原告宋国民与被告高爱军、唐山市丰润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原告宋国民已于2011年8月21日死亡,而本案的立案时间是2012年1月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克敏与原告宋国民的委托书签订时间为2011年9月16日。显然,原告死亡后是不可能委托他人代为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克敏以原告宋国民的名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立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