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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玉国、魏金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玉国;魏金红;潘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初字第53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同民,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柱田。被告尹玉国,农民。被告魏金红,农民。被告潘淑云,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沙流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尹玉国、潘金红、潘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亢立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