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玉国、魏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玉国,魏金红,潘淑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1)丰初字第53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张同民,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柱田,该联社风险资产管理经营中心副经理。被告尹玉国,农民。被告魏金红,农民。被告潘淑云,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沙流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尹玉国、潘金红、潘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亢立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