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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二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浑南灌区管理处与被告代俊峰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苏家屯区浑南灌区管理处,代俊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二初字第00420号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浑南灌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连凯。委托代理人葛威。委托代理人董国营。被告代俊峰,男。委托代理人刘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浑南灌区管理处与被告代俊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浑南灌区管理处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浑南灌区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为民代理审判员  闫晓彦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