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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德城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盛炜、丁琳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炜,丁琳琳,曹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德城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盛炜。被执行人丁琳琳。被执行人曹易明。申请执行人盛炜与被执行人丁琳琳、曹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2)德城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盛炜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已经就执行款本金90万元、全部利息、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1280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特申请撤回对丁琳琳、曹易明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第233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2)德城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中红执行员  郑宜平执行员  胡新和二0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会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