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余四海与丁丹丹、严鹤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四海,丁丹丹,严鹤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47号原告:余四海,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丹丹,女,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严鹤立,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四海诉被告丁丹丹、严鹤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四海撤诉。本案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计656.5元,由余四海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