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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卓盛物流与中国人保东阿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卓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东商初字第374号原告山东卓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彬,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广平,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占东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负责人张德柱,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晓娟,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卓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广平、占东群,被告委托代理人任晓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13日22时15分许,占东群驾驶鲁p×××××、鲁p×××××号挂车沿济聊高速自东向西至下行线134km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刘洪义驾驶的鲁p×××××号车尾随相撞,致使占东群、陈运动受伤,两车及所载货物、高速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济聊馆高速交警大队认定,占东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177656元。被告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及保险合同无异议。但车载货物的施救费、人工费、看车费等因原告未投保车上货物险,我公司不承担责任。施救费发票有些不符合规定,应当剔除。鉴定数额过高,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3日22时15分许,占东群驾驶鲁p×××××、鲁p×××××号挂车沿济聊高速自东向西至下行线134km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刘洪义驾驶的鲁p×××××号车尾随相撞,致使占东群,鲁p×××××、鲁p×××××号挂车乘车人陈运动受伤,两车及所载货物、高速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济聊馆高速交警大队认定,占东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费21300元;货物施救费3500元、人工费1200元;看车费960元。2012年4月15日济聊馆高速公路管理处作出《路产损坏赔偿处理决定书》决定原告赔偿路产损失24060元,原告已支付。2012年4月23日经聊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鲁p×××××号车的损失为46024元,原告已赔付。2012年5月4日经聊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鲁p×××××、鲁p×××××号挂车的损失为79412元。原告支付鉴定费3800元。另查明,原告鲁p×××××、鲁p×××××号挂车交强险、商业险均投保于被告处,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以上事实认定有原告提供的机动车保险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施救费发票、路产损坏赔偿处理决定书及收据、价格认证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和开庭笔录均记入在卷为凭,经当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及交强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保险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因事故支出的施救费21300元、看车费960元、路产损失赔偿金24060元、鉴定费3800元,属保险责任限额内,且有相关证据支持,应予认定。两车的损失46024元、79412元,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应以原告举证的鉴定价格认定。货物施救费3500元、人工费1200元因原告没有投保货物险,不予支持。原告举证的其他施救费票据12张,计1200元存有瑕疵且无法证明关联性不予认定。另外交强险应赔偿的100元应予扣减。为保护当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175456元。案件受理费3809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 鹏陪审员 XX阳陪审员 韩 冬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辉判后释明书(2012)东商初字第374号一、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法官寄语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是一类特殊的侵权案件,该案因原、被告均违章造成事故的发生,给受害人带来健康上的损害、精神上的痛苦、给双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大家一定要珍视生命,遵守交通规则,尽力减少或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主审法官赵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