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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170号原告郭某。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刘东春。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俊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被告杨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在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引起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产生裂痕。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引发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为促使双方和好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及家庭和谐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100元,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0XXXX。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翟劲松 来自: